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全州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全檢刑不訴〔2020〕3號
被不起訴人秦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于廣西桂林市,公民身份證號碼4503051984********,漢族,高中文化,個體,住桂林市疊彩區(qū)**路**號**棟**室。因涉嫌銷售偽劣農藥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全州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全州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秦某某涉嫌銷售偽劣農藥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案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被不起訴人秦某某、韋某某(另案處理)夫妻在桂林市靈川縣**棟**號**面經營**店(后更名某某農資店),韋某某系該店**,聘有龍某某(取保候審)、唐某某、王某等**。2018年3月份,郭某(另案處理)以“西安**科技有限公司”**身份到桂林市將該公司生產的綠佳“蕓苔·吲哚·赤霉酸”、“腐霉利”、“戊唑醇”三種農藥放在被不起訴人秦某某和韋某某經營的店鋪出售,被不起訴人秦某某與郭某拆封上述三種農藥均未發(fā)現(xiàn)合格證及檢驗報告,被不起訴人秦某某將此情況告知韋某某后繼續(xù)擺放店中銷售。2018年4月13日,**店**龍某某和郭某將綠佳“蕓苔、吲哚、赤霉酸”等七種農藥銷售給全州縣才灣鎮(zhèn)果農熊某某。熊某某在其柑橘園噴灑綠佳“蕓苔、吲哚、赤霉酸”這種?;ū9r藥后,其柑橘樹均發(fā)生嚴重掉花掉果。經湖南省**站對熊某某使用的“阿維、螺螨酯”、“苯醚甲環(huán)唑”、“蕓苔、吲哚、赤霉酸”三種農藥進行檢驗,三種農藥均為不合格產品。經全州縣農業(yè)局組織調查小組,對熊某某的果園進行調查,認為果樹落果嚴重與噴施綠佳“蕓苔、吲哚、赤霉酸”、“阿維、螺螨酯”、“苯醚甲環(huán)唑”不合格產品有一定關系。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秦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較輕,具有認罪、悔罪情節(jié),并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秦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桂林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全州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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