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門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三檢二部刑不訴〔2020〕217號?
被不起訴人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0203196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柳州市魚蜂區(qū)**大道**號**棟**單元**室,現(xiàn)住三門縣**街道**路**號。2020年6月18日因未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強制險及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處罰款1520元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三門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三門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三門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凌晨,被不起訴人石某某飲酒后駕駛牌號為浙JJ****小型轎車從海游街駛出,途經(jīng)三門縣海游街道人民路電信局路段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抽血檢測,被不起訴人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7mg/100ml,已達醉酒狀態(tài)。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駕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現(xiàn)場呼氣檢測單、血液提取照片、血樣提取登記表、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證明;
2、證人證言:歸案經(jīng)過;
3、被不起訴人石某某供述和辯解;
4、檢測報告。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因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且認罪認罰,犯罪情節(jié)輕微,無刑事處罰必要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石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本院申訴。
??????三門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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