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甘南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黑甘檢刑不訴〔2020〕12號
被不起訴人石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225195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龍江省甘南縣**鎮(zhèn)**委**?組**號,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甘南縣**鎮(zhèn)**委**號,居住地黑龍江省甘南縣**鎮(zhèn)**委**?組**號農(nóng)民,住該村。2020年1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甘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甘南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甘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13日補查重報。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9時許,被不起訴人石某某,駕駛?cè)嗠妱榆?,由東陽鎮(zhèn)向解放村行駛,沿齊查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解放村路口向東轉(zhuǎn)彎時,與沿齊查公路由南向北行駛,陳某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fā)生相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及兩輪摩托車駕駛?cè)岁惸衬场⑷嗠妱榆囻{駛?cè)耸衬巢煌潭仁軅?019年11月8日,經(jīng)甘南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石某某負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2019年12月23日,經(jīng)齊齊哈爾市甘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陳某某所受損傷評定為重傷二級。
本院認為,石某某的上述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石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齊齊哈爾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甘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甘南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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