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林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敦林檢一部刑不訴〔2020〕1號
被不起訴人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24031987********,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住吉林省敦化市**鎮(zhèn)**村(**村)。2019年11月5日,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敦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以罰款2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因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吉林省敦化森林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吉林省敦化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馬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被不起訴人馬某某為獵捕野山兔,攜帶自制鐵絲獵套,進入敦化林業(yè)局**林場**林班內(nèi)放置多個獵套,獵獲野山兔兩只,將其帶至家中剝皮后冷凍于冰柜中。經(jīng)國家林業(yè)局野生動植物檢測中心鑒定,兩只野山兔為兔形目兔科東北兔;經(jīng)敦化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價值人民幣160元。同年12月13日,馬某某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馬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馬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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