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本案由延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9時許,被不起訴人李某某駕駛陜J7J562小型轎車,由子長市駛往延川縣,途徑永坪鎮(zhèn)李家溝村溝口橋頭公路處時,與行人李某發(fā)生相撞,致被害人李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10月31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延川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責任認定,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承擔主要責任,被害人李某承擔次要責任。案發(fā)后,雙方達成民事和解協議,給予被害方賠償79萬元,并已經兌現,取得被害方的諒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案發(fā)后,與被害方達成民事和解協議,取得被害方的諒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延安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延川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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