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皇姑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沈皇檢刑不訴〔2019〕12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1031984********,漢族,大學本科文化,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qū)**路**號**,現(xiàn)住址同戶籍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沈陽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日被沈陽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沈陽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00時03分,被不起訴人李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遼A****A的小型轎車行駛至沈陽市皇姑區(qū)珠江街117號時,被交警查獲。經(jīng)遼寧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被不起訴人李某的靜脈血樣進行乙醇檢測,結(jié)果為127mg/100ml。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鑒于被不起訴人李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能夠認罪悔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沈陽市皇姑區(qū)人民檢察院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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