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邵縣檢刑不訴〔2019〕19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6211972********,漢族,大專文化,邵陽縣**糧種繁育站工作,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陽市邵陽縣,住邵陽縣**鎮(zhèn)**街**號**棟**單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jīng)邵陽縣公安局決定,于2018年8月10日被邵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邵陽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8年8月25日被邵陽縣公安局逮捕;經(jīng)邵陽縣公安局決定,于2018年9月21日被邵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邵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19年1月21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2日二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1月25日17時50分許,被不起訴人劉某某駕駛湘******小型普通客車在邵陽縣人民政府家屬樓院內(nèi)倒車時,因?qū)Φ缆非闆r觀察不周,操作失當,碰撞被害人鄧某某,致被害人鄧某某當場死亡。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在現(xiàn)場等待交警處理。2018年9月19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自愿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本院認為,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近親屬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邵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邵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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