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安順市平壩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平壩檢刑不訴〔2020〕17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5261951******,苗族,半文盲,務農,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安順市**區(qū),住貴安新區(qū)**鎮(zhèn)**村*組,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貴安新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貴安新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2時許,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在貴安新區(qū)**鎮(zhèn)**村被害人王某某家門口小便,與王某某發(fā)生口角后發(fā)生打架,陳某某用拳頭毆打了王某某頭部及上身,致王某某眼部、胸部、腰部受傷。后經貴州醫(yī)科大學法醫(y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某所受之傷屬輕傷二級。
2020年2月25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賠償被害人王某某38600元,并得到王某某的諒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較輕,具有坦白、認罪認罰、刑事和解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安順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安順市平壩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安順市平壩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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