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松檢刑不訴〔2020〕65號
被不起訴人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1271976********,漢族,初中文化,松桃苗族自治縣**營*****砂石場負責人,戶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阪?zhèn)**村**號,住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街道**宿舍。因涉嫌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松桃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20年6月30日至7月22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09年7月31日,鄭某甲注冊成立了松桃苗族自治縣*****砂石場(下稱***砂石場),被不起訴人鄭某某負責經(jīng)營管理。2016年5月25日銅仁市林業(yè)局批復同意***砂石場使用松桃苗族自治縣***街道辦事處**村集體林地面積0.63公頃,鄭某某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期間,超出批復范圍進行開采。經(jīng)松桃苗族自治縣林業(yè)調(diào)查規(guī)劃設計隊勘驗,鄭某某非法占用林地16.8畝。2020年4月28日,鄭某某主動到松桃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6月22日,鄭某某委托松桃苗族自治縣紅松林綠化苗圃場進行異地補植復綠。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情況說明、現(xiàn)場勘驗報告、補植復綠協(xié)議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鄭某甲、陳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不起訴人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現(xiàn)場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鄭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且已補植復綠。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鄭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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