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思南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思檢刑不訴〔2020〕69號
被不起訴人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2251975********,苗族,文盲,務農,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銅仁市思南縣,住思南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經思南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思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思南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思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秦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被不起訴人秦某某在禁漁期內在烏江流域支流蜂王河水域使用漁船將三張漁網安置在河內進行非法捕撈。次日7時許,秦某某收取漁網,后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經公安機關現(xiàn)場清點稱量,秦某某捕撈漁獲物共計25尾,重量為1.515千克。經思南縣農業(yè)農村局鑒定,秦某某用于捕撈的漁網屬于違法捕撈工具。
被不起訴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秦某某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秦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秦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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