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孔某某危險駕駛案)
澄城檢刑不訴〔2021〕13號
被不起訴人孔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21291971********,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未央?yún)^(qū),住陜西省渭南市澄城縣**小區(qū)**號樓,因涉嫌危險駕駛,經澄城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澄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澄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孔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02日,被不起訴人孔某某駕駛陜A*****白色大眾牌小型汽車行駛至澄城縣古徵街龍首路處時,被澄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執(zhí)勤中隊民警將其攔截檢查,經渭南市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血醇鑒定,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39.05mg/100ml。
本院認為,孔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孔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澄城縣人民檢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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