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融安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融檢刑不訴〔2020〕10號
被不起訴人黃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2241995********,壯族,中專文化,農民,廣西融安縣人,戶籍所在地**:融安縣*鄉(xiāng)*村*屯*號。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融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融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黃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0時30分許,被不起訴人黃某某在禁漁期內到珠江水域西江水系融江支流大坡鄉(xiāng)福下村雙嶺屯屯口河段的水域,使用禁用捕魚工具背式電魚機進行電魚,捕獲漁獲物1.645公斤,后被融安縣公安局大坡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經融安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其捕撈的漁獲物價值人民幣92元。
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黃某某購買魚苗進行了增殖放流,并公開道歉。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物證;2、書證;3、被不起訴人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黃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情節(jié)并認罪認罰,案發(fā)后購買魚苗進行了增殖放流并公開道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黃某某不起訴。
本案的涉案物品一個逆變器、一個32V電瓶、二根電魚竹竿、一個頭燈、一個竹籃、1.645公斤的漁獲物退回融安縣公安局依法處理。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融安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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