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永檢一部刑不訴〔2020〕51號
被不起訴人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32119**********,漢族,初中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縣,住虞城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2020年6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7時許,被不起訴人魏某某駕駛豫NG****牽引豫NJ****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本市工業(yè)路自西向東行駛,至工業(yè)路與解放路交叉口處時,與同方向行駛的被害人趙某某的兩輪電動車相撞,致其當場死亡。經鑒定,趙某某符合車禍致肢體解離死亡。經認定,魏某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不起訴人魏某某對認定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魏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經本院檢察委員會研究決定對魏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永城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
???????????????????????????????永城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span>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