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潞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長潞檢一部刑不訴〔2020〕4號
被不起訴人馬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404811959********,漢族,大專文化程度,中共黨員,原長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民警,現退休,戶籍所在地山西省長治市潞城區(qū),住長治市潞城區(qū)**小區(qū)**樓**單元**層**號。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長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11時40分許,被不起訴人馬某某駕駛晉D****V號微型轎車,沿長治市潞城區(qū)南華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至潞城區(qū)鑫欣佳園小區(qū)附近路段時,超車過程中,與相對方向被害人蔣某某騎行的二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蔣某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馬某某及時報警,在現場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經長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馬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蔣某某不負責任。
案發(fā)后,馬某某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現金30.5萬元,房屋一套,雙方達成刑事和解協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受案登記表、交通事故認定書、和解協議、收款憑證等書證;現場勘查筆錄;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
本院認為,馬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賠償情節(jié),認罪認罰,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刑事和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馬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長治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長治市潞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長治市潞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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