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被不起訴人陶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021970********,苗族,半文盲,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云南省**自治州**市,暫住浙江省蘭溪市**街道**廠宿舍。因涉嫌非法狩獵罪,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蘭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審。本案由蘭溪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陶某甲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左右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陶某甲竄至蘭溪市**街道**山附近的一樹林里,利用電子誘捕器及自制的抓捕工具,非法獵捕疑似“畫眉”野生鳥一只,并飼養(yǎng)于鳥籠中用于觀賞。
2020年4月15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陶某甲伙同陶某乙、陶某丙等人在蘭溪市**街道**山上又用類似方式捕獵鳥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
經(jīng)蘭溪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站認定,犯罪嫌疑人陶某甲捕獵的野生鳥物種為畫眉,系浙江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價值為人民幣1000元。
蘭溪市公安局2020年4月15日扣押的“畫眉鳥”,次日送出鑒定后發(fā)現(xiàn)該鳥已死亡,目前已對該鳥無害化處理。蘭溪公安局2020年4月23日扣押的彈弓二個、“畫眉鳥”鳥籠一只、白色藍牙音箱一個、線繩一捆、線扣二個等物品由公安機關按規(guī)定自行處理。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蘭溪市人民檢察院
(院?。?/span>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