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車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莎車縣院一部刑不訴〔2021〕**號
被不起訴人阿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531**19**********,維吾爾族,高中,戶籍所在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喀什地區(qū)X縣,住X縣X鎮(zhèn)平X路**號院仙巴扎小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經莎車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7月8日被莎車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莎車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阿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我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被不起訴人,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阿某于2020年06月11日12:50許,駕駛車牌號為新Q*****的重型半掛牽引車(連接著號牌為新Q****的車廂),在省道**號線由北向南行駛至事故現場省道**號線950+米處(X縣X鄉(xiāng)**村**組轄區(qū)X公安檢查站)時右轉彎時,與同方向的衣某駕駛的新電Q*****兩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事故致被害人衣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交通工具受損。
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認定:衣某系生前交通事故中受鈍性運動性撞擊,造成胸腔臟器損傷,導致大出血而死亡。
莎車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在本起事故中阿某承擔主要責任;衣某承擔次要責任。被不起訴人阿某對事故認定書無異議。
事故雙方就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已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由被不起訴人阿某向被害人家屬支付699298.00元,目前所承擔的費用已經支付完畢。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過,莎車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的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員身份證,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復印件及死者身份證,戶口注銷證明,調解書、諒解書、收條:2.?被不起訴人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尸檢報告、莎車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認定書;4.?現場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阿某違反交通管理規(guī)定,導致一人死亡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但其能夠認罪認罰,民事部分已達成調解協議,積極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有悔罪表現,危害性不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沒有處罰的必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阿某不起訴(相對)。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后七日以內向莎車縣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莎車縣人民法院自訴,
莎車縣人民檢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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