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樂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南檢一部刑不訴〔2020〕37號
被不起訴人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0923199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陽市南樂縣,現住南樂縣**鄉(xiāng)**村**街**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南樂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濮陽市南樂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邵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3時許,吳某某酒后在南樂縣**鄉(xiāng)商貿城邵某某經營的**超市買煙時,認為邵某某對其態(tài)度不好,吳某某遂在該超市門口外對邵某某進行漫罵,次日0時許,邵某某從超市內出來質問吳某某后雙方撕打在一起,造成吳某某鼻部、眼部受傷,邵某某亦受傷。經鑒定:吳某某之損傷被評定為輕傷一級。
本院認為,邵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邵某某無前科,系初犯,偶犯;經傳喚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系坦白;已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自愿認罪認罰;被害人有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邵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濮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南樂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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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樂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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