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爾勒鐵路運輸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庫鐵檢一部刑不訴〔2021〕7號
被不起訴人賽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52827********1413,維吾爾族,小學,戶籍所在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住新疆和靜縣****村**組**號,因涉嫌犯有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賽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份,被不起訴人賽某某,木某某購買庫某某在****鎮(zhèn)***村委會南邊的白楊樹,協(xié)商采伐許可證由買方木某某、賽某某負責辦理,但木某某、賽某某未辦理采伐許可證,雇傭他人對庫某某在****鎮(zhèn)***村委會南邊的65株白楊樹進行采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濫伐的林木的種類、立木材積進行鑒定,辨別種類為楊樹populusL,立木材積合計為33.777立方米;
本院認為,賽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犯罪后認識自己的錯誤并補種林木協(xié)議,認罪認罰、犯罪情節(jié)輕微,因其具有酌定從輕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賽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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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爾勒鐵路運輸檢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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