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克市克區(qū)檢一部刑不訴〔2020〕59號
被不起訴人賴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50300195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石河子市小拐鎮(zhèn)*團*連*平房*號,住石河子市小拐鎮(zhèn)*團公租房。因涉嫌騙取貸款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克拉瑪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18日由本院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
本案由克拉瑪依市公安局克拉瑪依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賴某某涉嫌騙取貸款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3月,被不起訴人賴某某明知自己及楊某某均不符合農業(yè)貸款條件,仍以自己的名義提交虛假土地承包合同等貸款資料,取得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貸款35萬元。同年10月13日,楊某某歸還1.05萬元,剩余貸款均未歸還。2019年12月9日,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瑪依分公司履行保證保險責任,代為支付471650.91元。
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賴某某經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賴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之規(guī)定行為,本案系共同犯罪,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其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鑒于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合以上情節(jié),被不起訴人賴某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賴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克拉瑪依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克拉瑪依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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