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茶檢一部刑不訴〔2020〕5號
被不起訴人譚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2241967********,漢族,湖南省茶陵縣人,小學肄業(yè)文化,中共黨員,務農,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湖南省茶陵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茶陵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茶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譚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7月24日15時32分許,被不起訴人譚某某酒后駕駛湘******小型普通客車沿茶陵縣東陽街自西往東行駛,當譚某某駕車逆向行駛至東陽街道路北側“陽光足浴”前路段,遇被害人段某某駕駛湘******普通二輪摩托車在其前方的道路南側自西往東行駛,當段某某駕駛摩托車越過中心雙黃實線左轉至道路北側時與譚某某逆向行駛的客車相撞,造成段某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事故。經呼氣式酒精測試,譚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9.8mg/100ml,經株洲市仲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的譚某某血液樣品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34.10mg/100ml。經茶陵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譚某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2020年7月27日,被不起訴人譚某某主動到茶陵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2020年8月5日,譚某某與被害人段某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由譚某某賠償段某某經濟損失共計1.6萬元,段某某對譚某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譚某某呼氣式酒精測試照、抽血等照片、血樣提取登記表、譚某某身份證、戶籍信息、駕駛證、行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疾病診斷書、查獲及到案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書證;2.被害人段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譚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書;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6.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等。
本院認為,譚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且系初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譚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株洲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茶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茶陵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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