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德檢一部刑不訴〔2020〕191號
被不起訴人董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1241967********,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長春市德惠市**街**村**屯**組,現住址德惠市**城**號樓**單元?**室。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董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8時許,被不起訴人董某某在本市御景華城小區(qū)做保潔,與撿拾廢品的被害人姜某某發(fā)生矛盾,二人相互廝打在一起,致姜某某腰椎骨折。經德惠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姜某某傷情鑒定,被害人姜某某的損傷已構成輕傷二級。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董某某被傳喚到德惠市公安局惠發(fā)派出所,其對犯罪事實全部供認?,F當事人雙方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和解。
本院認為,董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二款規(guī)定的故意傷害行為,但因其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雙方就民事賠償已達成和解,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董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長春市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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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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