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陽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泌檢一部刑不訴〔2020〕11號
被不起訴人節(jié)**,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2********449X,漢族,文盲,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駐馬店市泌陽縣,現住泌陽縣高邑鎮(zhèn)羅沙坡村委會北節(jié)莊*號,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泌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泌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節(jié)**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被告人,審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6時許,被不起訴人節(jié)**在禁漁期用竹竿、電源、電線、調壓器等自制的打魚器在泌陽縣高邑鎮(zhèn)王灣村委王將河道內非法捕魚。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節(jié)**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但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認罪態(tài)度較好,真誠悔罪,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又是國家貧困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經本院研究決定對節(jié)**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泌陽縣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泌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泌陽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