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霸州市院第一檢察部刑不訴〔2020〕27號
被不起訴人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1231975********,漢族,群眾,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陽市太和縣**鄉(xiāng)**村,現(xiàn)住霸州市**鄉(xiāng)***村。2012年6月5日因犯盜竊罪被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14年3月15日刑滿釋放。2019年4月3日因尋釁滋事被霸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9年4月9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15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石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6月20日補查重報。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22時許,在霸州市**鄉(xiāng)**村**飯店,被不起訴人趙某某、石某某、崔某某等人因喝酒與付某甲、付某乙等人發(fā)生口角,后趙某某、石某某、崔某某等人將付某甲、付某乙等人打傷,經廊坊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付某甲、付某乙的傷情為輕微傷。案發(fā)后,石某某等人已賠償付某甲、付某乙等人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的諒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案發(fā)后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得到被害人諒解,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石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廊坊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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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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