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臺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銅印檢一部刑不訴〔2020〕10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3281993********,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寶雞市千陽縣**鎮(zhèn)**村****號**號,住銅川市印臺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銅川市公安局印臺分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銅川市公安局印臺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3時35分,王某某駕駛一輛黑色無牌二輪踏板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至銅川市印臺區(qū)延安路幸福佳苑時,被交警攔截檢查,因其不能出示二輪摩托車駕駛證且涉嫌飲酒后駕駛無牌機動車,車輛被當場扣留,將其口頭傳喚至銅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二大隊城關中隊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酒精檢測結論為165mg/100ml,因其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隨之將其帶至銅川市婦幼保健院提取血液樣本,后將血樣送至經陜西省銅川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鑒定結論為145.67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本院認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和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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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川市印臺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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