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東洲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撫東檢刑不訴〔2020〕24號
被不起訴人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2104211971********,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撫順市東洲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撫順市公安局東洲公安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撫順市公安局東洲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潘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潘某某于2020年2月4日、2月27日、3月15日,先后三次到東洲區(qū)哈達鎮(zhèn)**村*8廠西側(cè)圍墻外70米處被害人許某某家,見家中無人,進入被害人許某某家,盜走一部黑色老年手機、十余元錢、一根約8米長鋼絲繩、一個開關、兩截木頭、三條繩子、一把鎬頭、一瓶除癩靈、兩個油壺,存放在其家中,除現(xiàn)金被其揮霍外,其余物品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并返還許某某。
另查明:被不起訴人潘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被評定為精神三級殘疾。
經(jīng)撫順市第五醫(yī)院精神疾病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潘某某案發(fā)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被不起訴人潘某某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潘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但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認罪認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潘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撫順市東洲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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