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臺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輪檢一部刑不訴〔2020〕11號
被不起訴人毛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29241973********,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營山縣,住輪臺縣**村**號,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輪臺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7月1日被輪臺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輪臺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毛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6月10日22時00分許,毛某某駕駛新M910**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輪臺縣**路**草雞店門前停車場倒車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路面執(zhí)勤巡警當場查獲,后經新疆華通事故物證司法鑒定所[2020]毒鑒字第32**號檢驗鑒定意見書證實,毛某某血液中含乙醇85.43mg/100mL。
本院認為,毛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認罪認罰、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具體情節(ji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毛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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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臺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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