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瑞檢一部刑不訴〔2020〕28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男性,1980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4811980xxxxxxxx,漢族,大學本科,在瑞昌市工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工作。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住瑞昌市金銘府邸小區(qū)x棟x單元x室。2019年12月因賭博被瑞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現(xiàn)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jīng)瑞昌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李某2020年4月6日晚喝酒回家休息后約一小時左右,因聯(lián)系工作須到工地查看工程進度,自己駕駛機動車上路,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未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血液酒精含量為155.68mg/lOOml,屬醉酒駕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涉嫌危險駕駛罪。歸案后其主動坦白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現(xiàn)場照片、血樣提取表、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材料,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戶籍資料信息、被不起訴人李某的供述以及單位證明、九江南湖司法鑒定意見書。
本院認為,李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隔時醒酒后駕車且未發(fā)生交通事故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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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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