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越檢二部刑不訴〔2020〕457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30221996********,漢族,初中文化,系杭州**公司員工,戶籍地四川省宣漢縣**鎮(zhèn)**村**組**號,暫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路**號。因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被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詐騙一案,由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6時許,被不起訴人李某某駕駛號牌為浙******的雪佛蘭牌小型轎車搭載乘客吳某某(另案不起訴)途徑G92杭州灣環(huán)線高速紹興段時,與號牌為湘******、浙******的車輛分別發(fā)生刮擦相撞。交警前來處理事故時,被不起訴人李某某隱瞞其無駕駛汽車資格的真實情況,冒用鄭某某的駕駛證處理事故。吳某某作為浙******小型轎車所有人明知李冒用他人駕駛證,仍然提供其身份證、行駛證、保險單、銀行卡處理事故,并向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保險理賠。后經(jīng)定損,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浙******號車理賠款人民幣15330元,支付湘******號車理賠款人民幣3650元,支付浙******號車理賠款人民幣6250元,合計人民幣25230元。
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因在行駛中不按規(guī)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過錯負事故的全部責(zé)任。
2020年6月13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及吳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案發(fā)后,贓款已清退。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被不起訴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主觀惡性較小,具有自首情節(jié),又已清退贓款,具有較好的悔罪表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李某某不需要判處刑罰。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達到處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本院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院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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