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鳳臺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鳳檢刑檢刑不訴〔2020〕53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4211966********,漢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鳳臺縣人,住鳳臺縣**鄉(xiāng)**村**隊**號。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鳳臺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12日被我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鳳臺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7時5分,被不起訴人李某某駕駛皖D*****大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鳳臺縣城關鎮(zhèn)淮河西路段,將由南向北走人行橫道橫過道路的行人段某某撞傷,皖D*****大型普通客車受損,后段某某經搶救無效于2020年8月29日死亡。經鳳臺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李某某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李某某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和解協(xié)議,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本院認為,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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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鳳臺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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