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金寨檢一部刑不訴〔2020〕19號
被不起訴人徐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426198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金寨縣公安局于2020年5月7日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
辯護人張小麗,安徽遠宏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案由金寨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4月23日14時45分,徐某某駕駛蘇BD59A9號輕型普通貨車沿331省道由竹畈往南溪方向行駛,行至331省道89KM+300M處時,因涉嫌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被正在查處交通違法行為的民警查獲。2020年04月27日,經(jīng)安徽高誠司法鑒定所鑒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2.0mg/100ml。徐某某屬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
?本院認為,徐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初犯、坦白和認罪認罰的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徐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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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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