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乃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吉檢一部刑不訴〔2020〕5號
被不起訴人尼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5430119********56,維吾爾族,??飘厴I(yè),戶籍所在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阿勒泰地區(qū)阿勒泰市,住阿勒泰市團結路辦事處**路*號****小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吉木乃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吉木乃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木乃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尼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被不起訴人尼某與受害人巴某一同在托斯特鄉(xiāng)務工,因兩人經常在一起,被不起訴人知悉了被害人的手機解鎖圖案及微信支付密碼。2020年9月8日16時許被不起訴人尼某駕駛被害人巴某的新H22**F微型貨車干活,被不起訴人尼某一人在車內玩手機期間,被害人打電話詢問自己的手機,并告知手機存在車內存放位置,提醒被不起訴人別將自己的手機弄丟。之后因被不起訴人曾經受過傷的手指再次受傷,想借此機回阿勒泰家中看孩子,在未通知被害人的情況下將車輛開至吉木乃縣醫(yī)院看手,后又到達布爾津縣,在開車的途中,因要償還網上打賭博游戲的欠款,被不起訴人分別在17:19:30和18:11:57時打開被害人的手機解鎖圖案,輸入支付密碼通過兩次微信轉賬,向自己的微信支付了2900元,一次2000元錢,一次900元,轉賬后將被害人以及自己的轉賬記錄、銀行短信刪除,隨后將2900元提現(xiàn)并轉入戶名為趙某的賬號尾號為0750的郵政儲蓄卡內,9月9日被害人報案至吉木乃縣公安局,公安立案調查并將被不起訴人傳喚到案。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尼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鑒于尼某系初犯,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其盜竊行為,具有悔罪表現(xiàn),并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輕處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免除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依法對尼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隨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機一部發(fā)還被不起訴人。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本級或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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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乃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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