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浩特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烏檢公訴刑不訴〔2020〕32號
被不起訴人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20302197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內蒙古**有限公司,總經理,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興安盟烏蘭浩特市,現住內蒙古興安盟烏蘭浩特市**城**座**號,?2020年因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孟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07時50分許,被不起訴人孟某某酒后駕駛遼A9****號小型汽車,沿烏蘭浩特市**路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街交叉口前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后經檢測,孟某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94.72mg/100ml,屬醉酒。
本院認為,孟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孟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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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浩特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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