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會寧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會檢一部刑不訴〔2020〕59號
被不起訴人孫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04221997********,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甘肅省白銀市會寧縣,住該縣**鎮(zhèn)**區(qū)**,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6日被甘肅省會寧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甘肅省會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孫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2月21日,被不起訴人孫某某利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口罩緊缺的機會,在快手直播中稱其有口罩貨源,預(yù)留微信號yq1****,多人與其互加微信。孫某某在微信稱一次性醫(yī)用口罩每只2元,50只以上包郵;N95口罩每只25元,4只以上包郵。被害人尚某某、張某某等11人向?qū)O某某轉(zhuǎn)賬3110元購買口罩,孫某某收取款項后,遂拉黑被害人微信。
期間,牛某某(另案處理)利用快手、微信謊稱銷售口罩,騙取他人錢款,因其微信被舉報,無法收款,被不起訴人孫某某為牛某某提供其昵稱“孫某某”的微信收款碼,幫助牛某某收款1280元。
本院認(rèn)為,被不起訴人孫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全部退賠被害人損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孫某某不起訴。
被偵查機關(guān)依法扣押的人民幣3000元、一臺手機,退還被不起訴人孫某某。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白銀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會寧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會寧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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