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溫永檢二部刑不訴〔2020〕257號
被不起訴人葉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30324198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住浙江省永嘉縣**鎮(zhèn)**街**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永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同年6月2日被本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永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8時許,被不起訴人葉某某駕駛浙C*****小型轎車搭載乘客劉某某從永嘉縣**往青田縣**鎮(zhèn)方向行使。18時45分左右,被不起訴人葉某某途經永嘉縣**鎮(zhèn)**路段時,碰撞同向行人董某某,造成董某某受傷經醫(yī)治無效死亡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不起訴人葉某某立即撥打110報警,并在現場等待交警處理。經法醫(yī)鑒定,死者董某某系因顱腦損傷而死亡。經事故責任認定,被不起訴人葉某某夜間駕駛浙C*****號轎車從永嘉縣**鎮(zhèn)往**縣**鎮(zhèn)方向行駛,途經事故路段時,未確保安全車速行駛,未及時發(fā)現前方同向行人,臨危避讓不及,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負主要責任;被害人董某某沿著六東線由東向西行走,未靠路邊行走,在機動車道內行走,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負次要責任。
2020年2月28日,被不起訴人葉某某與被害人董某某家屬達成和解協議,直接或通過保險公司賠償人民幣共計807516.98元,獲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全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機動車駕駛證查詢記錄、違法犯罪人員信息、全國在逃人員信息查詢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呼氣酒精測試結果單、和解協議書、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返還物品憑證、現場照片;
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林某某的證言,民警出具的歸案經過、情況說明;
3、被不起訴人供述和辯解:被不起訴人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溫州市汽車工程學會技術鑒定意見書;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查筆錄;
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電話錄音。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不起訴人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行為,鑒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的從輕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于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葉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提出申訴。
被害人家屬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永嘉縣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永嘉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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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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