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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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檢一部刑不訴〔2020〕45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10241984********,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司機,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寧縣,住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寧市**家園**棟**單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0月27日被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林省汪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9月25日15時50分許,劉某某駕駛黑C****2重型半掛牽引貨車(車牌號為黑****7掛),由北向南從汪某某**鎮(zhèn)向黑龍江方向行駛,行駛至汪某某復興鎮(zhèn)S201公路43公里612米處時,因路面施工,故違章超車,與同方向道路由被害人孫某某駕駛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孫某某當場死亡。經事故認定:劉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孫某某負次要責任,汪某某通遠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方)負次要責任。經鑒定:孫某某系交通事故外力導致重度顱腦損傷至中樞性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以下情節(jié):一、被不起訴人劉某某主動投案,并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平時表現良好,且系過失犯罪,無再犯可能;三、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認罪、悔罪,社會危害性較小,主觀惡性不深;四、交通肇事結果發(fā)生后,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積極主動向被害人家屬賠償,并取得諒解,被害人家屬請求司法機關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對劉某某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汪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汪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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