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渾檢一部刑不訴〔2021〕39號
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證號碼220*********,戶籍所在地白山市渾江區(qū)****,現住白山市渾江區(qū)*****,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白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決定,于2021年1月15日取保候審,現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21時29分,劉某某駕駛吉*****號小型轎車行駛至鶴大線1002公里+100米處,被渾江區(qū)交警大隊民警攔截盤查,對其使用呼氣式測酒儀,現場呼氣檢測118.5mg/100ml,民警將其帶至白山市中心醫(yī)院提取血液樣本。劉某某的血液樣本經白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46.84mg/100ml。
本院認為,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認罪認罰、初犯偶犯、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情節(ji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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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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