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灤州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灤檢一部刑不訴〔2020〕26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231996********,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灤州市,現住址河北省灤州市**街道辦事處**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灤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20年8月25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灤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0時許,被不起訴人劉某某駕車載乘其母親返回河北省灤州市古城街道辦事處惠澤園小區(qū)家中,行至該小區(qū)B區(qū)東門口時,認為門禁桿可能會刮到其車輛,便要求保安給予處理。因當值保安馮某某未予處理,二人發(fā)生口角并互相辱罵,后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將被害人馮某某右側胸部、腹部等處踹傷。經鑒定,被害人馮某某的損傷屬輕傷二級。
2020年8月4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與被害人馮某某達成和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鑒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系初犯、偶犯,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具有真誠悔罪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唐山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灤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河北省灤州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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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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