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某
趙玉社(河北正綱律師事務所)
岳某
麻民延
原告刁某,現(xiàn)住邯山區(qū)。
委托代理人趙玉社,河北正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岳某,現(xiàn)住邯山區(qū)。
委托代理人麻民延,現(xiàn)住邯山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刁某與被告岳某同居關系析產(chǎn)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對被告岳某的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刁某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刁某對被告岳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37.5元,由原告刁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刁某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刁某對被告岳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37.5元,由原告刁某負擔。
審判長:苗冬梅
審判員:孫文廣
審判員:杜志霞
書記員:張少娟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