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商睢檢一部刑不訴〔2020〕136號
被不起訴人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2231979********,漢族,初中三年級肄業(yè),務工,住吉林省**市***鎮(zhèn)**街**委*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6月19日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01時44分許,被不起訴人于某某駕駛車牌號為魯Q***W/魯Q***掛號“*汽”牌重型半掛貨車,沿**高速公路自西向東行駛至451KM處南幅時,與因故障停在應急車道與行車道之間的被害人韓某某駕駛車牌號為冀A****/豫U***掛號“*放”牌重型**貨車發(fā)生碰撞,同時站立在行車道內的韓某某被兩車夾擊碰撞倒地,造成韓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及兩車所載貨物損失。經鑒定,被害人韓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胸腔臟器損傷死亡。經認定,于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韓某某負次要責任。案發(fā)后,民事部分已調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于某某駕駛重型半掛貨車上道路行駛時,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不起訴人于某某系自首,犯罪情節(jié)輕微,案發(fā)后得到被害人的諒解,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且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于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商丘市睢陽區(qū)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商丘市睢陽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商丘市睢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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