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三檢刑不訴〔2020〕59號
被不起訴人白某某,男,195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5227321951********,布依族,小學文化,貴州省三都水族自治縣(以下簡稱三都縣)人,家住三都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9月9日被三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10月20日取保候審,現在家。
本案由三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白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相關訴訟權利義務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7時,被不起訴人白某某在三都縣**鎮(zhèn)**村**組普安河河段使用漁網,被三都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民警當場查獲,民警將作案工具捕魚網及捕撈的23條野生魚類進行扣押,并將作案工具漁網扣押送檢,經三都縣農業(yè)農村局鑒定:被不起訴人白某某捕撈使用的漁網屬禁漁期禁止使用的工具。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白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期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捕撈水產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但被不起訴人白某某捕撈的水產品數量較少、捕撈的魚類已經進行放生,社會危害性較??;無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依法可認定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不予定罪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白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公安機關如認為本決定有錯誤,可申請復議。
三都水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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