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zhèn)賚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鎮(zhèn)檢一部刑不訴〔2020〕99號
被不起訴人田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2241982********,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泰來縣,現住泰來縣**鎮(zhèn)**村,農民。因涉嫌詐騙罪,經鎮(zhèn)賚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鎮(zhèn)賚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犯詐騙罪,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6月19日由泰來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林省鎮(zhèn)賚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田某某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田某某系黑龍江省泰來縣**鎮(zhèn)居民,因其本人享受不到吉林省的國家農機補貼政策,田某某為能夠在吉林省享受到購買農機的補貼,于2018年8月,找到吉林省鎮(zhèn)賚縣居民姜某某(已不起訴),讓其幫助以頂名的方式在鎮(zhèn)賚縣**農機購買國家農機補貼車雷沃牌拖拉機一臺,田某某獲得補貼款12750.00元。田某某、姜某某共同騙取國家農機補貼資金12750.00元。田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返還全部違法所得。
本院認為,田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積極退還全部贓款、自愿認罪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田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鎮(zhèn)賚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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