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云檢刑不訴〔2020〕519號
被不起訴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224231979********,漢族,文盲,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黔西縣**鎮(zhèn)**村**組,現住貴陽市云巖區(qū)**路**號**室,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8日被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經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審。于2020年11月13日由我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田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田某某于2020年8月8日00時20分左右在貴陽市云巖區(qū)**路**號**室家中被公安機關民警抓獲,經訊問,被不起訴人田某某交代其于2020年8月6日晚上(具體時間記不清)在貴陽市云巖區(qū)金關村金伍路路邊空地上盜竊走受害人呂某某一輛藍色二輪電動車(品牌及型號不詳,帶尾箱,未上牌,車架號及電機號不詳,于2018年8月25日在遵義一門面購買,購價:4600元)。且被不起訴人田某某對自己盜竊電動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貴陽市云巖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電動車價格為3200元人民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不起訴人田某某無違法犯罪前科,屬初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田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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