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成華檢二部刑不訴〔2020〕132號
被不起訴人田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0011995********,漢族,大學本科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qū)**路**號**棟**單元**樓**號,住址同上。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6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田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以來,被不起訴人田某某受雇到成都市成華區(qū)雙荊路2號好萊斯登酒店大樓6樓616號房屋幫助他人開設賭場,該賭場提供17臺“翻牌機”用于他人賭博。被不起訴人田某某負責幫助賭客上下分及收取賭資。2020年5?月28日,公安機關民警將該賭場查處。
本院認為,田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田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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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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