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薛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薛檢一部刑不訴〔2020〕67號
被不起訴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4031988********,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現(xiàn)住棗莊市薛某某**鎮(zhèn)**村**號。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棗莊市公安局高新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棗莊市公安局高新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田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3月30日21時05分許,棗莊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高新區(qū)大隊民警在**路執(zhí)勤時,發(fā)現(xiàn)田某某駕駛牌號為魯******的小型轎車行至**路**路交叉口東200處時,涉嫌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民警當場查獲。經酒精含量檢測,田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濃度為117mg/100ml,達到醉酒駕車程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被不起訴人田某某供述和辯解,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報告,戶籍證明、辦案說明等書證。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田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因情節(jié)較輕、如實供述罪行、有認罪悔罪態(tài)度、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等從寬量刑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屬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田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棗莊市薛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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