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鎮(zhèn)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固檢一部刑不訴〔2020〕28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甲,男,乳名**,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鎮(zhèn)縣,公民身份號碼3403231985********,漢族,無業(yè),小學文化程度,現住固鎮(zhèn)縣城關鎮(zhèn)***路**號-*號。被不起訴人王某甲曾因犯協助組織賣淫罪于2010年被固鎮(zhèn)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固鎮(zhèn)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兩個月,罰金五千元,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固鎮(zhèn)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月20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固鎮(zhèn)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偵查機關以被不起訴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相關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時間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5日、2020年5月6日至5月20日),依法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時間自2020年3月5日至4月5日)。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05年,喬某某(另案處理)、王某乙(另案處理)、吳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在經營固鎮(zhèn)至何集線路班車時,與固鎮(zhèn)至楊廟農班線經營戶王某丙因爭奪客源發(fā)生矛盾。喬某某、王某乙、吳某某為打壓王某丙農班線經營,迫使其退出農班線經營,安排朱某某(不起訴)糾集王某甲、顧某某(不起訴)、王某?。ú黄鹪V)三人于2005年3月28日在固鎮(zhèn)縣連城鎮(zhèn)前臺村將王某丙運營的車輛攔下,持鋼管將車輛砸壞。
2019年10月2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自動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王某甲受他人邀集持械公然毀壞財物,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案發(fā)后王某甲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現已賠償被害人損失,犯罪情節(jié)輕微,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蚌埠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固鎮(zhèn)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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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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