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津濱檢二部刑不訴〔2021〕14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1091969********,漢族,初中文化,群眾,無業(yè),住天津市濱海新區(qū)**街**里**室,戶籍地同住址。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2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本院重新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期間,2021年1月28日至2021年2月24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9年6月24日8時42分許,被不起訴人王某甲駕駛津D****9號大眾牌小型轎車,沿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大港街世紀大道由東向西以約63km/h的行駛速度,行駛至興盛里北門前,遇王某乙騎行自行車由南向北橫過世紀大道,王某甲未及時發(fā)現(xiàn)情況,致使其所駕車輛前部與王某乙所駕車輛右側接觸,造成王某乙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當日王某乙被送至醫(yī)院治療,同年7月13日,王某乙在醫(yī)院治療期間死亡,后王某乙家屬在未通知交通隊的情況下,將王某乙尸體予以火化處理。經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港北大隊委托天津津實司法鑒定中心對王某乙死亡原因和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及參與度進行鑒定,2019年11月13日該鑒定中心以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鑒定能力致使鑒定工作無法繼續(xù)進行為由終止此次鑒定。同年11月15日該交通管理支隊港北大隊委托天津津實司法鑒定中心對王某乙死亡原因進行鑒定,2019年11月22日該鑒定中心出具病理鑒定意見:依據(jù)提供材料王某乙符合鈍性外力致左側2-4肋骨骨折,左側5-7肋骨局限性凹陷,左側髖臼骨折,左側恥骨上下支骨折,頭皮軟組織挫傷,左膝關節(jié)皮膚擦傷,足部軟組織挫傷,左髖部軟組織挫傷,左側大腿軟組織挫傷后,繼發(fā)肺栓塞死亡。2019年12月9日經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港北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不起訴人王某甲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王某乙承擔此次事故次要責任。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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