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興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長檢一部刑不訴〔2020〕341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4221987********,苗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大方縣**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浙江省長興縣**鎮(zhèn)**村**廠**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長興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興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被不起訴人王某某至長興縣**鎮(zhèn)**村公墓附近竹林中,采用撒網(wǎng)捕捉方式,非法捕獲二只野生鳥類。經(jīng)鑒定,王某某捕獲的鳥類為畫眉,屬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jīng)濟、科學研究價值的動物?。
另查明,案發(fā)后公安機關扣押畫眉二只以及捕鳥網(wǎng),所扣畫眉已移交太湖龍之夢動物世界。
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本院認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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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興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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