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儋檢一刑不訴〔2020〕Z41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031997********,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現(xiàn)住海南省儋州市**鎮(zhèn)**村委會**村。因涉嫌詐騙罪,?2019年6月28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24日本院對其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5月開始,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將用其身份信息注冊的微信收款二維碼(微信號wxid_xpb6j69drz****)提供給電信網(wǎng)絡詐騙分子使用,雙方約定,王某某收到詐騙款后,將款項取出交給詐騙分子,并收取一定的好處費。
2018年5月5日,在廣東省東莞市的被害人張某某欲進行嫖娼,通過微信搜索附近人的形式,添加實施電信詐騙分子使用的微信,被騙以繳納服務費、保證金等方式通過微信二維碼掃碼形式,往對方提供的微信賬號085e9858ed73f3fb1d3d6****@wx.tenpay.com分四次轉賬,共計人民幣4576元。詐騙得款由王某某扣除一部分好處費后,取出詐騙款給詐騙分子。
2019年6月28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主動到儋州市公安局長坡派出所投案,并退繳涉案款人民幣42323元。
本院認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初犯情節(jié),案發(fā)后其已全部退贓,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暫存于儋州市公安局專用賬戶的42323元,經(jīng)查,系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的違法所得,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起訴。
??????????????????????????????????????????????????????檢察官:林????莘
???????????????????????????書記員:端木婉霖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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