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仙檢一部刑不訴〔2020〕182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甲珍,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26241962********,漢族,初中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浙江省臺州市仙居縣**村**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仙居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仙居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3月26日被仙居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仙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甲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訴人王某甲多次參與以攔路、放石頭封路、辱罵及言語威脅的方式對**項目工地進行阻工,造成施工方工程無法順利進行。被不起訴人王某甲自愿認罪認罰,被害人對其行為表示諒解。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不起訴人王某甲的供述,同案張某某、王某丙的供述和辯解,證人王某丁等人的證言,戶籍信息、前科查詢、情況說明、浙江省林業(yè)廳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浙江省建設用地審批意見書、浙江省環(huán)保廳關于印發(fā)浙江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規(guī)劃通知等書證,上述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明審查查明的事實。
本院認為,?王某甲珍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自愿認罪認罰,被害人對其行為表示諒解,決定對王某甲珍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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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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