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柯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紹柯檢一刑不訴〔2020〕709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04821990********,漢族,小學文化,住河南省汝州市**鎮(zhèn)**村**組,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紹興市公安局柯某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紹興市公安局柯某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夏天的一天,被不起訴人王某某伙同張某某(另案處理)到紹興市柯某區(qū)**小區(qū)快遞存放點,趁人不備竊得快遞1個,內有提子和橙子。
2、2019年夏天的一天,被不起訴人王某某伙同張某某到紹興市**街道**有限公司門衛(wèi)室,趁人不備竊得快遞1個,內有24K面膜4盒。經價格認定,被竊財物價值308元。
3、2020年5月2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伙同張某某到紹興市柯某區(qū)**小區(qū)快遞存放點,趁人不備竊得快遞1個,內有賽樂賽牌減肥藥4盒、運動帶1個。經價格認定,被竊財物價值1936元。
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因第3節(jié)盜竊事實被公安機關行政傳喚,期間如實供述第1、2節(jié)盜竊事實。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和張某某已全部退賠并獲得諒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被不起訴人王某某認罪認罰,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已退賠被害人,并獲得諒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涉案扣押物品解除扣押,由紹興市公安局柯某區(qū)分局依法處理。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紹興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紹興市柯某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紹興市柯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二0二0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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